免税政策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(2018修正)》,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。
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(2018修正)》,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。
第六条 ……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,从其规定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,于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公布。
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国家机关向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;所称应纳税所得额,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4.根据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2024年度—2026年度和2025年度—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》(冀财税〔2024〕14号)的有关规定,河北医科大学医学教育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(详见https://czt.hebei.gov.cn/root17/zfxx/202501/t20250103_2130037.html)
